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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返回列表 信託在歷史上扮演了家庭內部財富移傳的重要方式的角色,而在現代,傳統角色已經式微,它在資本市場上獲得了新的舞台BG大遊。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採用信託形式,他們幾乎持有美國股票總數的
類似于現代信託制度的財產移轉和管理方式古已有之,[2]甚至有學者聲言信託制度與人類社會之私有制相伴生[3]。按我國大陸地區法學家若幹年來流行的看法,信託在西方起源于古代羅馬社會,[4]但這一看法並不準確。真正的完整的制度意義上的信託源起于英國中世紀的財產法體系,此已為學界所公認。現在的通說認為,信託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5]正在走向世界。越來越多的大陸法國家已經引入與信託法類似的制度,並正在積極推動那些尚未承認信託制度的國家承認在其他國家成立的信託金融行為,。
正如我國立法者在制定信託法時BG大遊,,所意識到的:“信託起源于英國,是建立在信任基礎上網絡紅人扒皮BG大遊,財產所有者出于增益或其他特定目的,委託他人管理或處分財產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因在財產管理、資金融通、投資理財和社會公益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功能,已為當代世界上不少國家所採用中小企業保險,,並成為現代金融業的重要支柱之一。中國實行信託制度,有近一個世紀的歷史。新中國成立後,信託業一度停頓。改革開放後網絡紅人扒皮,信託業又獲得了長足的發展BG大遊。截止1995年底BG大遊,全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信託機構達392家,總資產達6000多億元,約佔全部金融資產的10%。信託業的發展,對于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閒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財經動態,,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網絡紅人扒皮網絡紅人扒皮,發揮了積極的作用。”[6]
[1][美]亨利漢斯曼、[意]烏哥馬太:“信託法的作用:比較法與經濟分析”,焦洪津譯,《比較》第9輯,第107頁。
[2]我們現在所發現的最早的記載,據稱是公元前2548年古代埃及人所寫的關于信託自己財產的遺囑。通常也有觀點認為信託或起源于羅馬法上的遺產信託(Fidei Commissum,亦稱為信託贈與),或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受託人繼承制度(Salmen),甚至還有觀點主張其起源于伊斯蘭法上的Wakf制度。無論哪一種制度是信託的真正起源,毫無疑問,類似于現代信託制度的這種“得人之信,受人之託”的財產移轉和管理方式在遙遠的古代社會就已然存在投資股票,。參見川崎誠一著,劉麗親譯:《信託》,中國金融出版社1989年版,第4-5頁;何寶玉:《英國信託法原理與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頁;週小明:《信託制度的比較法研究》網絡紅人扒皮,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5-76頁;趙萬一主編:《商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05頁;砂田卓士、新井正男:英米法講義,青林書院新社1976年版,第278頁,轉引自賴源河、王志誠:《現代信託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BG大遊,第2頁;張淳:《信託法原論》,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何勤華主編:《英國法律發達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300頁
[4]參看江平、巫昌禎主編的《現代實用民法詞典》(北京1988年版)對信託的闡述(第364頁)。
[5]張淳:《信託法原論》信託。,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頁;週小明:《信託制度比較法研究》網絡紅人扒皮,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頁。
[6]張緒武:“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草案)》的說明”(1996年12月24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

